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doc 1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doc 17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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