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製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製定本法。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國家實行嚴格控製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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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製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製定本法。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國家實行嚴格控製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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