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doc 1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證
第三章 抵 押
第四章 質 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 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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