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doc 3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doc 32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
第六章、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
第二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三條、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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