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doc 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監 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下列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
(一)違法毀林或者毀草場開荒,破壞植被的;
(二)違法開墾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或者尾礦廢渣的;
(四)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
(五)有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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