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doc 8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走私行為及處罰
第三章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處罰
第四章 走私行為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海關法》第六十條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訴或者免除刑罰的行為,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走私行為及處罰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製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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