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doc 16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聽證的機構、人員
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聽證的申請和決定
第五章 聽證的舉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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