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doc 1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doc 14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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