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的實踐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doc 11頁)
論法律的實踐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doc 11頁)內容簡介
論法律的實踐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
一、 法律的雙重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
二、 法律的實踐理性與法官職業化
三、 法律實踐理性與法官培養方式改革
一、 法律的雙重理性與法官培訓模式選擇
法律與理性之間具有天然的聯係。有法學家斷言:“法律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別的發明讓人類學會駕馭自然,而法律的發明,則令人類學會如何駕馭自己。”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類理性的產物。人類之所以區別於其他動物,在於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現實與人類產生之前並沒有什麼兩樣。人類的產生隻不過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種動物,這種動物也許既不懂哲學也不懂玄學,但卻擁有一定的法則。”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認為既是約束人類獸性與暴力的“枷鎖”,又是彰顯人類尊嚴和文明的花環,正因為“法律是一種理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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