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doc 3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doc 34頁)內容簡介
一、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二、關於破產申請與受理
三、關於債權申報
四、關於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五、關於破產宣告
六、關於債權人會議
七、關於清算組
八、關於破產債權
九、關於破產財產
十、關於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十一、關於破產費用 第八十八條破產費用包括
十二、關於破產財產的分配
十三、關於破產終結
十四、其他
一、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