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doc 5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doc 5頁)內容簡介
火場破拆是指滅火人員為了完成火場偵察、火場救人、疏散物資、阻截火勢蔓延等項戰鬥,對建(構)築物或其他物體進行局部或全部拆除的行動。這是消防隊員在火場中常會遇到的問題之一,但也正是因為這一行為具有一定的破壞性,故而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的今天,在火場實踐中也就有可能引發相應的一些法律問題。如:某地小商品批發市場一店主因違章使用燭火引燃周圍可燃物,發生火災,由於該批發市場建造年代已久,且建築耐火等級極低,火勢蔓延速度很快,該地公安消防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為避免火勢的繼續蔓延,拆除了起火店麵兩側的其他建築,事後,市場管理部門因破拆造成的損失欲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賠償請求。那麼,對此公安消防機構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3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可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為防止火災蔓延,可決定拆除或者破損毗領建(構)築物。因而,火場破拆應屬法律規定中的履行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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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3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可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為防止火災蔓延,可決定拆除或者破損毗領建(構)築物。因而,火場破拆應屬法律規定中的履行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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