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doc 11頁)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促進生態環境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曆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古樹名木保護應當堅持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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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曆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古樹名木保護應當堅持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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