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法》變化(doc 8頁)
新舊《公司法》變化(doc 8頁)內容簡介
一、新法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是董事長
三、刪去公司對外投資占公司淨資產一定比例的限製
四、強調對職工利益的保護
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
六、對關聯交易行為作出嚴格的規範
七、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八、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並可分期繳足
九、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
十一、關於股東會和董事會製度的有關規定中,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會議製度,強化了監事會作用,並規定了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十三、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實行累積投票製的規定
十四、規定上市公司要設立獨立董事
十五、增加股東訴訟的規定
十六、從製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
十七、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十八、公司不再為購建職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一、新法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
舊法:無此規定、
新法:第五條中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比較:新法增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可否認,公司是以逐利為目標的,但是,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為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係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係人的利益,同時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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