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編製和審批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章 城市公用設施的規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城市規劃編製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台州市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和在台州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台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台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台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編製《台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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