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doc 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管理,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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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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