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doc 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放射性廢物分類
第三章 產生放射性廢物單位的責任
第四章 放射性廢物的收運
第五章 放射性廢物庫的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收費
第八章 獎懲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廣泛地應用,加強對由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產生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工業、農業、醫療、科研、教學及其它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應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歸口城市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其所需事業經費編時應納入地方財政。廢物庫的管理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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