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十九個漏洞和缺陷(doc 8頁)
勞動合同法的十九個漏洞和缺陷目錄: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製工資結算和支付的周期。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模糊、終止條件不明確。
第六: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第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病防治作為合同約定條款。
第八、禁止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
第九、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該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變更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麵形式。
第十一、競業限製人員的範圍不明確
第十二、競業限製協議違約金的標準不明確
第十三、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參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第十五、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規定不明確。
第十六、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沒有規定是否應該采取書麵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第十八、沒有明確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執行。
勞動合同法的十九個漏洞和缺陷內容摘要: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製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雇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布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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