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化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doc 10頁)
代銷化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doc 10頁)內容簡介
代銷化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內容摘要:
原告槁城市化肥總廠訴被告海南公司、被告宋堂盛代銷化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12月2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2005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書斌、桑雲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槁城市化肥總廠訴稱:1999年2月20日我廠與被告海拉爾市海南科技經貿公司就我廠產品磷酸二銨在海拉爾地區銷售事項達成了協議。隨後,我廠按照被告指定的地點於同年3月、4月共為被告海南公司發運二銨465噸,單價1816元/噸,共計貨款844440元。而被告海南公司截止到2000年2月10日分數次僅共償還我廠貨款471600元,尚欠我廠貨款372840元。我廠為及早追回該貨款,曾多次派人向被告海南公司催要,均無結果。被告宋堂盛用其房產作為抵押,並將其房產證交付給了我廠。現被告海南公司已被工商機關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為維護我廠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核查上述事實與證據,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我廠貨款37284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庭提供以下主要證據:
一、1999年2月22日原告和被告海南公司訂立的協議書一份。
二、2000年2月10日原告代表張書斌和被告海南公司代表宋堂盛訂立的還款協議一份。
三、宋堂盛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證號:海國用(97)第960018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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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槁城市化肥總廠訴被告海南公司、被告宋堂盛代銷化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4年12月2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2005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書斌、桑雲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槁城市化肥總廠訴稱:1999年2月20日我廠與被告海拉爾市海南科技經貿公司就我廠產品磷酸二銨在海拉爾地區銷售事項達成了協議。隨後,我廠按照被告指定的地點於同年3月、4月共為被告海南公司發運二銨465噸,單價1816元/噸,共計貨款844440元。而被告海南公司截止到2000年2月10日分數次僅共償還我廠貨款471600元,尚欠我廠貨款372840元。我廠為及早追回該貨款,曾多次派人向被告海南公司催要,均無結果。被告宋堂盛用其房產作為抵押,並將其房產證交付給了我廠。現被告海南公司已被工商機關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為維護我廠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核查上述事實與證據,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我廠貨款37284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庭提供以下主要證據:
一、1999年2月22日原告和被告海南公司訂立的協議書一份。
二、2000年2月10日原告代表張書斌和被告海南公司代表宋堂盛訂立的還款協議一份。
三、宋堂盛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證號:海國用(97)第960018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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