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相關解釋(doc 8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相關解釋(doc 8頁)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相關解釋內容摘要:
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二)離職後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四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並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後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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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二)離職後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四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並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後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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