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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條款(doc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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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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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合同補充協議, 條款
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條款(doc 3頁)內容簡介
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條款內容摘要:
1、承包人同意為發包人校園建設提供融資條件。具體做法是:發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每次按應撥付款額扣除18%的工程款,即到工程驗收合格時支付工程造價(下浮後的造價)82%的工程款。所扣除的18%的工程款中的50%在2002年1月31日前支付,餘下的50%在竣工驗收日相隔一年時支付,若到時竣工決算尚未審核完畢,即延至竣工決算審核完畢時支付。施工用臨時水電費及保修押金在該筆尾款中扣除。按上述規定時間內支付,發包人不支付利息,若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2、承包人為表明保質如期完成Ⅱ標段的工程的決心,決定按投標承諾向發包人提供工期質量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款額為捌拾萬元。若單位工程優良率質量目標達不到75%以上(含75%)時,其保證金中的40萬元賠償給發包人。若單位工程竣工日期未按合同約定竣工而因承包人原因延期15天以上(不含15天)時,按全部工期保證金40萬元中該工程所占的建築麵積比例的金額賠償給發包人。當質量保證金按本條款賠償給發包人後,合同中若另有質量罰款不再重複執行。當工期保證金按本條款賠償給發包人後,該單位工程賠償界限前(即延期的前15天)不再重複罰款,而界限後(即15天以後)仍按工程造價每日萬分之四進行處罰。質量保證金在單位工程優良率達到合同要求時,在書麵確定日起7天內歸還承包人。當工程竣工後,工期延誤不超過考核目標15天日曆天(含15天)以上時,該工程工期保證金在7天內歸還給承包人。該標段工程主體結構屋麵結頂在2001年6月10日前完成,發包人按建築麵積10元/㎡作為趕工措施費支付給承包人,超過該時間界限,發包人該費用不再支付。工程在2001年8月10日前完成,發包人按合同造價的1%獎給承包人。工期質量保證金在發包人資金帳戶時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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