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同詐騙刑事判決書(doc 10頁)
某合同詐騙刑事判決書(doc 10頁)內容簡介
某合同詐騙刑事判決書內容提要:
本院認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特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內蒙工行的損失是由於所為被告人陶特出具了承諾函而承擔的懷中訴訟中的連帶賠償責任造成的,被告人陶特並沒有直接與內蒙工行簽訂合同進行詐騙,因此被告陶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烏相群犯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包誌成犯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陶特的部分辯護意見有道理,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觀點與本案無關。第二辯護觀點部分采納。被告人烏相群的第二、第三辯護觀點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包誌成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觀點不能成立,第二、第三辯護觀點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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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特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內蒙工行的損失是由於所為被告人陶特出具了承諾函而承擔的懷中訴訟中的連帶賠償責任造成的,被告人陶特並沒有直接與內蒙工行簽訂合同進行詐騙,因此被告陶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烏相群犯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包誌成犯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陶特的部分辯護意見有道理,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觀點與本案無關。第二辯護觀點部分采納。被告人烏相群的第二、第三辯護觀點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包誌成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觀點不能成立,第二、第三辯護觀點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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