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師範附屬小學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3頁)
某師範附屬小學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3頁)內容簡介
某師範附屬小學租賃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經審理查明:某年11月6日,上訴人李某承租了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校門口的一間店麵房,經營小百貨,並簽訂了“租房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房租每月420元,租期一年,電費由承租方負擔。租期屆滿後,上訴人李某要求續租,經雙方協商後,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同意上訴人李某續租一年,即從某年11月10日至某年11月10日止。該店房租賃第二次到期,上訴人李某又要求續租,但此後,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麵租房合同。某年4月起,被上訴人多次書麵通知上訴人,要求將該店麵收回自用,但上訴人以未租到店麵為由,要求適當延期。被上訴人同意適當延期,並仍按原租房協議約定的租金標準收取了上訴人的房租,房租交至某年9月30日止。此後,被上訴人多次書麵和口頭通知上訴人退房,但上訴人仍以種種借口不願退房,故被上訴人訴至某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另查明: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交納電費6865.60元,多繳電費1563.20元,被上訴人欠上訴人貨款3263.90元。上訴人欠被上訴人某年10月1日以後的房租,在一審庭審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每月1000元計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同意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已於2007年7月31日達成調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李某同意在2007年8月10日前將該房屋返還給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如上訴人李某逾期返還房屋則同意每日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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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某年11月6日,上訴人李某承租了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校門口的一間店麵房,經營小百貨,並簽訂了“租房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房租每月420元,租期一年,電費由承租方負擔。租期屆滿後,上訴人李某要求續租,經雙方協商後,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同意上訴人李某續租一年,即從某年11月10日至某年11月10日止。該店房租賃第二次到期,上訴人李某又要求續租,但此後,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麵租房合同。某年4月起,被上訴人多次書麵通知上訴人,要求將該店麵收回自用,但上訴人以未租到店麵為由,要求適當延期。被上訴人同意適當延期,並仍按原租房協議約定的租金標準收取了上訴人的房租,房租交至某年9月30日止。此後,被上訴人多次書麵和口頭通知上訴人退房,但上訴人仍以種種借口不願退房,故被上訴人訴至某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另查明: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交納電費6865.60元,多繳電費1563.20元,被上訴人欠上訴人貨款3263.90元。上訴人欠被上訴人某年10月1日以後的房租,在一審庭審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每月1000元計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同意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已於2007年7月31日達成調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李某同意在2007年8月10日前將該房屋返還給被上訴人某師範附屬小學。如上訴人李某逾期返還房屋則同意每日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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