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合同樣本(doc 11頁)
電路出租合同樣本(doc 11頁)內容簡介
電路出租合同樣本內容摘要: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準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戶自備者,得由用戶自行維護。
第六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複。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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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準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戶自備者,得由用戶自行維護。
第六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複。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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