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對工廠負責人的要求(ppt 22頁)
安全生產法對工廠負責人的要求(ppt 22頁)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法對工廠負責人的要求內容摘要: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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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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