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關係與公益信托(ppt 60頁)
信托法律關係與公益信托目錄:
第一章、信托與信托法概述
第二章、信托法律關係
第三章、公益信托
信托法律關係與公益信托內容摘要:
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的內涵
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項為他人管理財產的製度,其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其基本法律關係: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經營管理財產,並將經營收益交付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信托實現了兩個基本功能:財產轉移、財產管理。(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製度無法辦到的)
舉例:甲將10萬元現金在兒子2歲時交給信托公司理財增值,信托期限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給甲的父母,而信托期結束,將本金10萬元交付給成年了的兒子。
2、對信托的不同定義:
(1)英美法係:多從受托人所負的衡平法義務或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信任關係角度給信托下定義
1)英國:信托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據此,持有財產的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而且任何一個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該項義務。(英國信托法學者安德海爾)
2)美國:信托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產生的關於財產權的信任關係。受托人必須為他人的利益而處理財產,並遵從衡平法上的義務。(美國《信托法重述》)
(2)大陸法係:側重從傳統的物權債權區分的角度來定義信托
1)日本:信托是指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日本《信托法》)
2)韓國:信托是指設定信托人(委托人)與接受信托人(受托人)之間基於特別信任關係,委托人將特定的財產轉移或為其他處分給受托人,使受托人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法律關係。(韓國《信托法》)
3)中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信托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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