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俊華與蔡平、徐洪平等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9頁)
鍾俊華與蔡平、徐洪平等租賃合同糾紛案(doc 9頁)內容簡介
鍾俊華與蔡平、徐洪平等租賃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年6月1日原告與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簽訂1份租賃合同。該合同載明與本案相關的內容為:1、甲方將糧食局下屬糧貿大樓建築物的底層總服務台,二層以上樓房及其設施後麵空坪提供乙方使用管理,另加地麵廚房一間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帶資50萬元從事第三產業;2、租賃期限:從某年7月1日起將第1條確定的財產交付乙方使用,至某年12月3 1日止,共計8年零6個月;3、租金標準和租金的交納時限:乙方在租賃期內向甲方交納的租金14999年為月租金5200元,某年起月租金為5400元,某年元月起每月租金為5500元。租金的繳交為按季度交納,即於每季末的25日前交納次季度的租金;4、租賃期間的財產維修保養。租賃期間,乙方負責維修保養甲方的財產,指固定財產維修,其維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5、違約責任:(1)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租金。如果乙方在經濟上一時確實發生資金無法周轉的情況下,逾期最多不能超過十天,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出的財產和設施,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購置設備,含設施歸乙方。(2)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因領導的變更及其他無理條件提出終止合同,否則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6、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對所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及設施更新。如要對房屋進行改建、改造,應先獲得甲方的書麵通知同意後方可進行。合同簽訂後至某年6月期間,原告和被告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均能按合同履約。爾後,原告分別於同年8月3日、9月6日、10月8日、11月3日繳納了上月租金各5400元。2003年4月3日,中共大餘縣委以餘發(2003)21號文件將原告租賃的糧貿大樓列入為轉製企業。其後原告也知悉糧貿大樓將對外出讓。翌年5月13日,大餘縣人民政府以餘府辦抄字(某)119號抄告單的形式同意縣土地收儲中心掛牌,對糧貿大樓資產公開拍賣,大餘縣國土資源局於同年10月份在大餘縣有線電視台連續八天公告,並在縣糧貿大樓、縣行政服務中心、縣街心花園等處張貼了公告。競賣中,由本案被告蔡平、徐洪平中標,並於某年11月3日與大餘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告蔡平、徐洪平競賣縣糧貿大樓資產後,原告從某年11月起既未向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交納租金,也未向蔡平和徐洪平交納租金。某年11月9日,被告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發出通知給原告,其內容為:根據餘府辦抄字(某)119號精神,糧貿大樓已由縣土地收儲中心掛牌向外拍賣,10月30日已被外商中標興建醫院,現請你在某年11月底前搬出。通知送達後,原告未搬出其租賃的糧貿大樓。某年3月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在糧貿大樓張貼通告,其內容為:根據大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餘府辦抄字(某)119號抄告單精神,本人已於某年10月整體購買了“糧貿大樓”用於興辦醫院,現通知各位用房戶必須於某年3月10日以前全部搬遷完畢,各已賣店麵後方臨時建築地必須拆除,逾期後果自負,同時請大家做好相關安全工作,屆時我將全麵接管該樓。通告張貼後,原告亦未搬出租賃的糧貿大樓。今年8月2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帶領裝修人員接管了糧貿大樓財產,並對糧貿大樓財產進行改造和裝飾,原告停止營業,同時原告將自己的生活用品撿走,原告與三被告均未清點和辦理糧貿大樓財物的登記、交接手續。原告訴諸本院,提出前述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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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年6月1日原告與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簽訂1份租賃合同。該合同載明與本案相關的內容為:1、甲方將糧食局下屬糧貿大樓建築物的底層總服務台,二層以上樓房及其設施後麵空坪提供乙方使用管理,另加地麵廚房一間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帶資50萬元從事第三產業;2、租賃期限:從某年7月1日起將第1條確定的財產交付乙方使用,至某年12月3 1日止,共計8年零6個月;3、租金標準和租金的交納時限:乙方在租賃期內向甲方交納的租金14999年為月租金5200元,某年起月租金為5400元,某年元月起每月租金為5500元。租金的繳交為按季度交納,即於每季末的25日前交納次季度的租金;4、租賃期間的財產維修保養。租賃期間,乙方負責維修保養甲方的財產,指固定財產維修,其維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5、違約責任:(1)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租金。如果乙方在經濟上一時確實發生資金無法周轉的情況下,逾期最多不能超過十天,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出的財產和設施,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購置設備,含設施歸乙方。(2)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因領導的變更及其他無理條件提出終止合同,否則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6、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對所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及設施更新。如要對房屋進行改建、改造,應先獲得甲方的書麵通知同意後方可進行。合同簽訂後至某年6月期間,原告和被告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均能按合同履約。爾後,原告分別於同年8月3日、9月6日、10月8日、11月3日繳納了上月租金各5400元。2003年4月3日,中共大餘縣委以餘發(2003)21號文件將原告租賃的糧貿大樓列入為轉製企業。其後原告也知悉糧貿大樓將對外出讓。翌年5月13日,大餘縣人民政府以餘府辦抄字(某)119號抄告單的形式同意縣土地收儲中心掛牌,對糧貿大樓資產公開拍賣,大餘縣國土資源局於同年10月份在大餘縣有線電視台連續八天公告,並在縣糧貿大樓、縣行政服務中心、縣街心花園等處張貼了公告。競賣中,由本案被告蔡平、徐洪平中標,並於某年11月3日與大餘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告蔡平、徐洪平競賣縣糧貿大樓資產後,原告從某年11月起既未向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交納租金,也未向蔡平和徐洪平交納租金。某年11月9日,被告大餘縣糧油經營公司發出通知給原告,其內容為:根據餘府辦抄字(某)119號精神,糧貿大樓已由縣土地收儲中心掛牌向外拍賣,10月30日已被外商中標興建醫院,現請你在某年11月底前搬出。通知送達後,原告未搬出其租賃的糧貿大樓。某年3月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在糧貿大樓張貼通告,其內容為:根據大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餘府辦抄字(某)119號抄告單精神,本人已於某年10月整體購買了“糧貿大樓”用於興辦醫院,現通知各位用房戶必須於某年3月10日以前全部搬遷完畢,各已賣店麵後方臨時建築地必須拆除,逾期後果自負,同時請大家做好相關安全工作,屆時我將全麵接管該樓。通告張貼後,原告亦未搬出租賃的糧貿大樓。今年8月2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帶領裝修人員接管了糧貿大樓財產,並對糧貿大樓財產進行改造和裝飾,原告停止營業,同時原告將自己的生活用品撿走,原告與三被告均未清點和辦理糧貿大樓財物的登記、交接手續。原告訴諸本院,提出前述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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