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doc 32頁)
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doc 32頁)內容簡介
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目錄:
一、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二、瀆職犯罪案件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四、附則
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內容摘要:
一、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一)貪汙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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