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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中的稅收規劃(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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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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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稅收規劃
經濟合同中的稅收規劃(doc 5頁)內容簡介
經濟合同中的稅收規劃內容摘要:
1、通過合同籌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是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是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七種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麵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貨物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存在差別。時下,許多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有關稅收法規的精神,在銷售貨物時,被動地進行會計核算,結果是大量的貨物銷售發生了,而會計僅在往來賬上進行核算,導致長期掛賬,企業的應收賬款餘額越滾越大,貨款沒有收回,就不開具發票,也不申報納稅,一旦稅務機關來查賬,偷稅事實客觀存在,企業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納稅人在進行貨物銷售時進行適當的籌劃,與購買方一起商量貨款回籠的具體安排,並在銷貨合同上進行具體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況下,當對方的資金運作情況比較好,貨物提走後很快就有資金回籠時,合同可以約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銷售方式,納稅義務當天發生;當對方資金流轉情況不太好,貨物提走後貨款不能很快回籠,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長時間,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就要考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給企業可能帶來的資金壓力,盡可能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從而將納稅義務向後推移。這樣操作的結果,納稅人既可以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造成納稅成本增加的後果,又獲得了稅款的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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