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合同規定管理辦法(doc 8頁)
廈門市勞動合同規定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廈門市勞動合同規定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培育勞動力市場和完善企業勞動人事製度,推動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本辦法所稱全員勞動合同製,是指企業和全體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實施規範化管理的勞動製度。
第四條 企業中的所有就業人員統稱企業職工,在企業內部取消幹部與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製工、臨時工的身份界線。
取消職工不同所有製身份界線。職工可以在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間流動。
第五條 企業自行確定合理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定額、工作崗位以及上崗條件和工作規範;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崗位考核,根據職工能力擇優上崗。
第六條 企業與職工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企業代表與聘用上崗職工依法簽訂。簽訂後七日內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原合同製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的,可不再重新簽訂。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職工因工傷、患職業病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職工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對於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幹部、固定工,允許其在三個月內自找單位或自謀出路,三個月期滿,企業可予以辭退。
第十條 對於未被聘用的原幹部、固定工,企業采取下列辦法妥善安置:
(一)組織職業培訓,進行轉崗或再上崗;
(二)興辦第三產業,進行安排;
(三)對老職工可采取離崗不離廠,廠內退休退養辦法進行安置。
按上述辦法無法安置的,可到勞動或人事部門舉辦的職業中介機構登記,重新推薦就業。同時鼓勵這些職工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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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培育勞動力市場和完善企業勞動人事製度,推動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本辦法所稱全員勞動合同製,是指企業和全體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實施規範化管理的勞動製度。
第四條 企業中的所有就業人員統稱企業職工,在企業內部取消幹部與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製工、臨時工的身份界線。
取消職工不同所有製身份界線。職工可以在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間流動。
第五條 企業自行確定合理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定額、工作崗位以及上崗條件和工作規範;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崗位考核,根據職工能力擇優上崗。
第六條 企業與職工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企業代表與聘用上崗職工依法簽訂。簽訂後七日內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原合同製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的,可不再重新簽訂。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職工因工傷、患職業病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職工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對於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幹部、固定工,允許其在三個月內自找單位或自謀出路,三個月期滿,企業可予以辭退。
第十條 對於未被聘用的原幹部、固定工,企業采取下列辦法妥善安置:
(一)組織職業培訓,進行轉崗或再上崗;
(二)興辦第三產業,進行安排;
(三)對老職工可采取離崗不離廠,廠內退休退養辦法進行安置。
按上述辦法無法安置的,可到勞動或人事部門舉辦的職業中介機構登記,重新推薦就業。同時鼓勵這些職工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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