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26頁)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doc 26頁)內容簡介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目錄: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二、執行管轄
三、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四、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五、金錢給付的執行
六、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九、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十、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十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製措施的適用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回轉
十四、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十五、執行監督
十六、附則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摘要: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製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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