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doc 6頁)
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doc 6頁)內容簡介
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內容摘要: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自己再審的。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第五條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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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自己再審的。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第五條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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