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條例(doc 2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條例(doc 22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六章 執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條例內容摘要:
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關聯法規:立法、司法解釋(1)條 地方法規(1)條
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關聯法規:地方法規(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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