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傑龍與賈鳳春、馬金日方借貸合同糾紛案(doc 2頁)
趙傑龍與賈鳳春、馬金日方借貸合同糾紛案(doc 2頁)內容簡介
趙傑龍與賈鳳春、馬金日方借貸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原告趙傑龍,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滿族,哈爾濱金城機械化工程處退休工人,現住址哈爾濱市安埠小區102棟。
被告賈鳳春,男,34歲,漢族,無職業,現住址阿城市金港小區。
被告馬金日方,男,34歲,滿族,無職業,現住址阿城市紅星鄉振興村。
原告趙傑龍與被告賈鳳春、馬金日方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於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自願處分其權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第140條第1款(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傑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3.00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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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趙傑龍,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滿族,哈爾濱金城機械化工程處退休工人,現住址哈爾濱市安埠小區102棟。
被告賈鳳春,男,34歲,漢族,無職業,現住址阿城市金港小區。
被告馬金日方,男,34歲,滿族,無職業,現住址阿城市紅星鄉振興村。
原告趙傑龍與被告賈鳳春、馬金日方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於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自願處分其權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第140條第1款(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傑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3.00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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