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doc 13頁)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doc 13頁)內容簡介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
第六章 附則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內容摘要:
第七條 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
第八條 代表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九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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