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實施細則(doc 9頁)
計量法實施細則(doc 9頁)內容簡介
計量法實施細則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
第三章 計量檢定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製造和修理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
第六章 計量監督
第七章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
第八章 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九章 費 用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計量法實施細則內容摘要:
第四條 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鑒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製度。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五條 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六條 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後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七條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經計量檢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製度。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並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後,方可使用。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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