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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研究條例(doc 47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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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法律, 憲政, 思想研究
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研究條例(doc 47頁)內容簡介

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研究條例目錄:
第一章 正當行為規則
一、法律規則
1、法律是一種規則
2、規則與合法預期
二、抽象規則
1、抽象規則
2、分界與保護
三、私利與公益
1、私利與公益
2、大陸理性的機巧
3、英國的技藝理性
四、正當行為規則
1、人的行為與行動結構
2、規則正義
3、規則與權利
4、正當行為規則在哈耶克理論中的地位
第二章 法律秩序
一、從法律規則到法律秩序
1、自生秩序
2、從規則到秩序
3、法律規則與法律秩序
二、抽象整體秩序
1、抽象整體秩序
2、意見與知識
3、與抽象社會理論的比較
三、私法製度在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1、私法與公法的劃分
2、私法製度與交換學
四、政製秩序
1、立法與組織規則
2、政製秩序及其雙重特性
第三章 法律、自由與正義
一、法律與自由
1、自由與強製
2、法律與自由
二、權利問題與法律正義
1、權利問題
2、從正當權利到法律正義
三、否定性問題
1、否定性概念
2、正當行為規則的否定性特征
四、哈耶克的自由正義論
1、客觀正義的預設
2、從自由到正義的兩種路徑
3、法律規則與自由正義
4、自由正義的否定性價值及其論證
第四章 法治與憲政思想
一、哈耶克的法治思想
1、《自由秩序原理》時期的法治觀
2、普通法的法治國
3、以公法形式實施正當行為規則
二、自由政製的雙重特性
1、《自由秩序原理》時期的憲政觀
2、自由政製的雙重特性
三、現代民主製與社會正義
1、民主政製與立法擴張
2、社會正義的幻象
3、立憲民主及其蛻變
第五章 憲法新模式
一、哈耶克的新憲政觀
1、國家與主權問題
2、憲法地位問題
3、憲法的吊詭性
4、現行憲法模式及其弊端
二、三權五層的憲政模式
1、新憲法的基本原則
2、兩種議會
3、獨立的司法權問題
4、三權五層的模式架構
第六章 哈耶克與現代自由主義
一、自由主義是否存在價值危機?
1、伯林的問題
2、羅爾斯的解決方法
3、哈耶克自由主義的獨創性
二、對哈耶克自由主義的挑戰
1、格雷及其挑戰
2、三種否定性價值理想
三、弱勢的政治哲學
1、政治的去中心化
2、強勢邏輯與弱勢邏輯

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研究條例內容摘要:
一、法律規則
1、法律是一種規則
依據法學派家凱爾森等人的觀點,作為規則的法律是一種強製性的命令,這種命令來自國家或政府組織機構,體現著作為立法者的國家意誌。[3]把規則與命令相等同,必然會引申出如下幾個問題:第一,命令的強製性需要合法性的支撐,也就是說,如何才能區分不同語境下的命令,即一個強盜對於他所劫持者發出的命令與一個國家或政府所頒布的法令,這兩種命令有什麼實質性的不同;第二,命令作為一種義務或責任,它對於人們來說具有怎樣的效力,即人憑什麼要遵守這種命令;第三,命令作為一種強製性規則,它在何種限度內成為使人能夠接受的,也就是說,規則有不同的類型,如禮儀規則、語言規則、遊戲規則等,究竟何種規則以及它達到怎樣的程度才成為法律規則。我們看到,分析法學家哈特便是沿著這一路徑進一步推進了奧斯丁、凱爾森等人的法學理論,他認為法律理論的困惑或許很多,但上述三類問題是關鍵性的,它們涉及法律的“本性”。“我們由此提出了三個經常性的爭論點:法律與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有何區別與聯係?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有何區別與聯係?什麼是規則以及規則達到何種程度才成為法律?關於法律‘本性’的大量思考,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這三個爭論點所引起的疑問和困惑。”[4]
在有關“法律是什麼”的問題上,確實存在著種種困惑,哈特沿著實證法學派的邏輯,開辟出了一條有關分析法學的規則理論。在哈特看來,法律是由組織係統頒布的規則體係,是一種授權性規則,或者說,法律的正當性來源於立法者擁有立法的資格權力,這種權力決定了它所頒布的命令具有著強製約束力,用他的話來說,即人們的服從是立法者有資格對他們下命令或要求。這樣,哈特便把法律的本性歸於立法者的主權資格,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有關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的法學理論。
哈特首先區分了兩種規則,一類規則是基本規則或第一性規則,根據這類規則人們必須為或不為某些行為,而不論願意與否,這類規則規定了人們的義務,又叫“設定義務的規則”。另一類規則是第二性規則或“關於規則的規則”,它規定人們可以通過某些行動和言論方式采用新的第一性規則,廢除和修改舊的第一性規則,或者以某種方式決定第一性規則的影響範圍,或控製它們的作用,這類規則涉及人們的權利,又稱為“授予權利的規則”。哈特認為法律是兩類規則的結合,不過就其重要性來看,他更傾向於第二性規則,因為第二性規則涉及法律本性的一個核心問題,即承認問題,也就是說,第二性規則通過它的承認原則從而解答了第一性規則其法律資格的淵源,一個設定了義務的規則之所以能夠成為法律,固然是因為它是主權者所設定的,但最終這種主權者的命令必須得到人們的承認,即第二性規則通過它在三個方麵的授權、規定及說明證成主權者的合法性地位,隻有被承認的規則才是真正的法律。由此,哈特通過第二性規則,特別是其承認規則排除了強暴性的法律,從而區分了法律的命令與強盜者的命令兩者之間的根本不同。這樣以來,哈特似乎便解決了法律製度上的一個看似兩難的問題,即“它既期望普通公民的服從,又期望官員把第二性規則作為公務行為的重要的共同標準來接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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