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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製協議(其他人員)(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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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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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製協議, 其他人, 人員
競業限製協議(其他人員)(doc 5頁)內容簡介
競業限製協議內容摘要:
  鑒於乙方受聘於或服務於甲方,在職或服務期間乙方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的機會,有利用甲方物質技術資料進行創作的機會,有獲得及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甲方給乙方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獎金、提成、獎勵等報酬;乙方明白不與甲方競業是獲取以上回報的必要條件。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根據勞動部、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製協議。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 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後,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於甲方的消息或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員工或客戶離開甲方。乙方履行本條義務,甲方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3. 第1條所指的“有競爭關係”是指與該員工離職時甲方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係。
  4. 乙方從甲方離職時,應提前與甲方確認其是否開始離職後的競業限製義務。甲方如確認乙方有競業限製必要,應發給《競業限製開始通知書》(參見附件一),乙方離職後競業限製義務開始;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製必要,應發給《競業限製終止通知書》(參見附件二),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後競業限製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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