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書範文(doc 27頁)
進口合同書範文(doc 27頁)內容簡介
進口合同書範文內容簡介: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彙款票及本合同,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係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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