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13頁)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13頁)內容簡介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關於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間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經審查,原、被告在合同中沒有對室內電表、水泵、舊木料等事項進行約定,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同意其撬電表、水泵,室內水泵及電表為房屋的附屬設施,根據交易習慣,應認定被告將電表、水泵一並轉讓給原告;但被告在交付房屋後撬走二樓電表、水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違約。故本院對被告提出其行為未違約的答辯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何錦陽要求退房,上訴人何光華接受了被上訴人交還的房屋鑰匙,並於當月收取涉訟房屋承租人陳鳳英租金,後又將涉訟房屋轉讓給他人。因此,自何光華接受被上訴人交還的房屋鑰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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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間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經審查,原、被告在合同中沒有對室內電表、水泵、舊木料等事項進行約定,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同意其撬電表、水泵,室內水泵及電表為房屋的附屬設施,根據交易習慣,應認定被告將電表、水泵一並轉讓給原告;但被告在交付房屋後撬走二樓電表、水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違約。故本院對被告提出其行為未違約的答辯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何錦陽要求退房,上訴人何光華接受了被上訴人交還的房屋鑰匙,並於當月收取涉訟房屋承租人陳鳳英租金,後又將涉訟房屋轉讓給他人。因此,自何光華接受被上訴人交還的房屋鑰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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