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勞動法兩者間的比較(doc 7頁)
新舊勞動法兩者間的比較(doc 7頁)內容簡介
新舊勞動法兩者間的比較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一一對比,在一些條款規定上有了相對改善之處,體現出對勞動者權益相對傾斜的傾向,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化。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範圍中,預示著《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細化。
《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製”即“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這是《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人方麵的幹預的決心。
舊《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盡管如此,某些用人單位試圖以各種形式躲避法規約束,以各種名目延長試用期,甚至很多單位每年都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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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一一對比,在一些條款規定上有了相對改善之處,體現出對勞動者權益相對傾斜的傾向,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化。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範圍中,預示著《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細化。
《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製”即“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這是《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人方麵的幹預的決心。
舊《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盡管如此,某些用人單位試圖以各種形式躲避法規約束,以各種名目延長試用期,甚至很多單位每年都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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