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幹問題解釋(doc 10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幹問題解釋(doc 10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幹問題解釋內容簡介: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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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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