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肖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4頁)
劉某與肖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4頁)內容簡介
劉某與肖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被上訴人肖香榮辨稱,上訴人在當時隻償還了1000元,因而才會在收條上注明“暫收壹千元整”,收條一直都是在上訴人處保存,劃掉這行字也是上訴人所為。當被上訴人再次要求上訴人償還欠款時,上訴人才拿出已作了變更的收條拒不付款。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在出具收條時上訴人所實際償還的款項是1000元還是3500元。該份收條上所注明的“暫收壹千元整”在沒有劃去之前是能夠反映被上訴人實際隻收到了上訴人1000元,還有餘款未清。收條是被上訴人所出具,交由上訴人保存。上訴人應當注意到收條的注明可能會導致雙方的糾紛,上訴人在當時就有權利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欠條。而上訴人現在並無證據證明該份收條上“暫收壹千元整”的注明是當時支付款項時所劃掉的,按照證據規則的分配,應當由保存證據的一方承擔對己不利的責任,本院認定是上訴人後來劃掉收條上的注明,上訴人隻償還了被上訴人1000元,剩餘款項應當支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並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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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肖香榮辨稱,上訴人在當時隻償還了1000元,因而才會在收條上注明“暫收壹千元整”,收條一直都是在上訴人處保存,劃掉這行字也是上訴人所為。當被上訴人再次要求上訴人償還欠款時,上訴人才拿出已作了變更的收條拒不付款。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在出具收條時上訴人所實際償還的款項是1000元還是3500元。該份收條上所注明的“暫收壹千元整”在沒有劃去之前是能夠反映被上訴人實際隻收到了上訴人1000元,還有餘款未清。收條是被上訴人所出具,交由上訴人保存。上訴人應當注意到收條的注明可能會導致雙方的糾紛,上訴人在當時就有權利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欠條。而上訴人現在並無證據證明該份收條上“暫收壹千元整”的注明是當時支付款項時所劃掉的,按照證據規則的分配,應當由保存證據的一方承擔對己不利的責任,本院認定是上訴人後來劃掉收條上的注明,上訴人隻償還了被上訴人1000元,剩餘款項應當支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並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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