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中國集郵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7頁)
王某與中國集郵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7頁)內容簡介
王某與中國集郵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本院認為原告的理由不足,因此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原告要求告知的訴訟請求,屬於商業秘密,不同意告知,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至今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因原告曾向被告投訴,中斷了訴訟時效,故該訴訟至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駁回原告王棟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王棟恒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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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的理由不足,因此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原告要求告知的訴訟請求,屬於商業秘密,不同意告知,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至今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因原告曾向被告投訴,中斷了訴訟時效,故該訴訟至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駁回原告王棟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王棟恒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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