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與孫某房屋裝璜合同結算糾紛案(doc 3頁)
陶某與孫某房屋裝璜合同結算糾紛案(doc 3頁)內容簡介
陶某與孫某房屋裝璜合同結算糾紛案內容簡介:
本院認為,上訴人陶自軍給被上訴人孫先誌裝修房屋,由於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麵合同,故因工程結算方式發生糾紛。訴訟中,上訴人稱雙方口頭約定工程款按實做實收的原則結算,但未舉出充分證據證實,被上訴人亦表示否認。但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工程材料款已全部由被上訴人孫先誌支付,其他施工人員的工資亦全部付清,且被上訴人孫先誌給上訴人陶自軍支付了工資300元。故上訴人陶自軍向被上訴人孫先誌主張的僅是勞動報酬。由於被上訴人孫先誌的房屋裝修工程並非上訴人陶自軍獨自完成,故對上訴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上訴人陶自軍亦舉不出充分證據證實,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雖然在一審中提交了部分證人證言,但該部分證據均不能證實雙方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內容,故不足以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孫先誌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原審法院亦未予采信。因此,上訴人孫先誌的第1、2點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認為被告已支出7000多元是真實的”,與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不一致,原審判決認定的該部分案件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陶自軍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充分的證據為由,駁回陶自軍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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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上訴人陶自軍給被上訴人孫先誌裝修房屋,由於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麵合同,故因工程結算方式發生糾紛。訴訟中,上訴人稱雙方口頭約定工程款按實做實收的原則結算,但未舉出充分證據證實,被上訴人亦表示否認。但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工程材料款已全部由被上訴人孫先誌支付,其他施工人員的工資亦全部付清,且被上訴人孫先誌給上訴人陶自軍支付了工資300元。故上訴人陶自軍向被上訴人孫先誌主張的僅是勞動報酬。由於被上訴人孫先誌的房屋裝修工程並非上訴人陶自軍獨自完成,故對上訴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上訴人陶自軍亦舉不出充分證據證實,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雖然在一審中提交了部分證人證言,但該部分證據均不能證實雙方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內容,故不足以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孫先誌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原審法院亦未予采信。因此,上訴人孫先誌的第1、2點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認為被告已支出7000多元是真實的”,與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不一致,原審判決認定的該部分案件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陶自軍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充分的證據為由,駁回陶自軍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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