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識產權類案件(doc 29頁)
侵害知識產權類案件(doc 29頁)內容簡介
(一) 侵害著作權和鄰接權類案件
A.案件概要
1、張義潛訴臨潼華清池管理處署名糾紛上訴案(1989年第4期)
(1)事實概要:被告臨潼華清池管理處委托陝西省藝術研究所作一幅壁畫,該壁畫由陝西省藝術研究所工作人員張義潛(本案原告)設計完成,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所作壁畫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鏟除,僅留原告名章和畫名章
各1枚。此後三方當事人就署名問題多次協商,均未達成協議。原告於是起訴華清池管理處侵犯其著作權。
(2)裁判要旨:一方麵,原告在受被告單位委托後,完成大型壁畫的創作,該壁畫為美術作品,原告應該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為著作人身權之一種,所謂 署名權即作者在其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另一方麵,本案中的壁畫屬於委托作品,在被告與原告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係,原告為接受單位 指派完成壁畫的創作。被告作為委托合同之一方,依委托合同有權利在其議定範圍內正當使用。就委托合同而言,若合同對著作權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著作 權歸受托人所有。本案中的委托合同沒有提及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合同的解釋應由法院作出。需要說明的是即使被告擁有著作權,但因為署名權的人身性,其隻能歸 創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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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件概要
1、張義潛訴臨潼華清池管理處署名糾紛上訴案(1989年第4期)
(1)事實概要:被告臨潼華清池管理處委托陝西省藝術研究所作一幅壁畫,該壁畫由陝西省藝術研究所工作人員張義潛(本案原告)設計完成,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所作壁畫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鏟除,僅留原告名章和畫名章
各1枚。此後三方當事人就署名問題多次協商,均未達成協議。原告於是起訴華清池管理處侵犯其著作權。
(2)裁判要旨:一方麵,原告在受被告單位委托後,完成大型壁畫的創作,該壁畫為美術作品,原告應該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為著作人身權之一種,所謂 署名權即作者在其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另一方麵,本案中的壁畫屬於委托作品,在被告與原告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係,原告為接受單位 指派完成壁畫的創作。被告作為委托合同之一方,依委托合同有權利在其議定範圍內正當使用。就委托合同而言,若合同對著作權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著作 權歸受托人所有。本案中的委托合同沒有提及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合同的解釋應由法院作出。需要說明的是即使被告擁有著作權,但因為署名權的人身性,其隻能歸 創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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