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紡織品商品購銷總合同(doc 12頁)
百貨、紡織品商品購銷總合同(doc 12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鍾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製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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