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5頁)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5頁)內容簡介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原審法院認為,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以保護。被告在樓書等售房宣傳資料中對其規劃範圍之外的周邊環境的渲染、描述依法不視為要約。就本案,被告對其開發範圍內的文體景觀廣場的渲染、描述不視為要約內容,由此推定非被告在文體景觀廣場興建青少年宮行為及該行為對四原告合同利益的損害與被告違約與否無關,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未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07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吳光輝、郭小鴻、易揚、劉宏斌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3920元,有四原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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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四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應予以保護。被告在樓書等售房宣傳資料中對其規劃範圍之外的周邊環境的渲染、描述依法不視為要約。就本案,被告對其開發範圍內的文體景觀廣場的渲染、描述不視為要約內容,由此推定非被告在文體景觀廣場興建青少年宮行為及該行為對四原告合同利益的損害與被告違約與否無關,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未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07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吳光輝、郭小鴻、易揚、劉宏斌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3920元,有四原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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