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doc 8頁)
某公司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恩同公司將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原告根據被告宣傳承諾認購並按約支付價款,原、被告雙方因此建立了商品房買賣關係。該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經按約支付了購房款,但被告卻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及交付房屋給原告使用,顯然已經構成了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認為應以原告選擇防盜門進行安裝的日期為交付期依據不足,理由是防盜門的安裝不能代表房屋已具備交付使用條件,而且安裝防盜門後,房屋實際仍由被告控製,原告實際也未與被告進行交接。被告主張造成逾期交付房屋是由於工程施工隊變更,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差、氣候惡劣及按揭貸款未能及時到位原因造成,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之辯解不能成立,因為被告所持上述三個方麵的原因並非不可預見,或當事人意誌以外的因素,因而不構成免責條件,所以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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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恩同公司將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原告根據被告宣傳承諾認購並按約支付價款,原、被告雙方因此建立了商品房買賣關係。該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經按約支付了購房款,但被告卻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及交付房屋給原告使用,顯然已經構成了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認為應以原告選擇防盜門進行安裝的日期為交付期依據不足,理由是防盜門的安裝不能代表房屋已具備交付使用條件,而且安裝防盜門後,房屋實際仍由被告控製,原告實際也未與被告進行交接。被告主張造成逾期交付房屋是由於工程施工隊變更,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差、氣候惡劣及按揭貸款未能及時到位原因造成,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之辯解不能成立,因為被告所持上述三個方麵的原因並非不可預見,或當事人意誌以外的因素,因而不構成免責條件,所以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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