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區辦事處保險合同糾紛案(doc 4頁)
某城區辦事處保險合同糾紛案(doc 4頁)內容簡介
某城區辦事處保險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被告辯稱,經我方核實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認為本案應當按拒賠處理,相關拒賠通知書已經送達加油站,理由有以下兩點:一是原告在投保車輛的過程中,該車辦理了營運證,其使用性質應是營業,而他卻報為非營業,有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的責任。二是原告未全額交清保險費,原告與被告是同時簽定了三輛車的保險合同,簽約後,原告隻交清了部分保費,在發生了事故後,才交清了剩餘部分,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保費交清時,保單方能生效,既然原告未交清保費,被告就有權按拒賠處理。
在審理中,本院委托臨汾市價格事務所對該車的損壞狀況及殘值進行了評估,結論是該車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程度推定為全損,維修費為材料費、工時費及其他費用需110200元,殘值為5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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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經我方核實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認為本案應當按拒賠處理,相關拒賠通知書已經送達加油站,理由有以下兩點:一是原告在投保車輛的過程中,該車辦理了營運證,其使用性質應是營業,而他卻報為非營業,有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的責任。二是原告未全額交清保險費,原告與被告是同時簽定了三輛車的保險合同,簽約後,原告隻交清了部分保費,在發生了事故後,才交清了剩餘部分,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保費交清時,保單方能生效,既然原告未交清保費,被告就有權按拒賠處理。
在審理中,本院委托臨汾市價格事務所對該車的損壞狀況及殘值進行了評估,結論是該車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程度推定為全損,維修費為材料費、工時費及其他費用需110200元,殘值為5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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