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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操作提示(ppt 71頁)

所屬分類:
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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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 合同法解讀, 企業操作提示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操作提示(ppt 71頁)內容簡介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操作提示目錄:
一、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主體?
三、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四、用人單位如何製訂合法有效的規章製度?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操作提示內容提要: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主體?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如何製訂合法有效的規章製度?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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